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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
来源:  发表时间:2021/10/13 16:12:17  点击:148

【享受主体】

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、企业

【优惠内容】

免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水利建设基金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

【享受条件】

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(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)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水利建设基金。

自2017年4月1日起,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(含30人)的企业,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;2017年4月1日之前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且注册登记未满3年、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(含30人)企业,可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

【政策依据】

1.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4〕122号)

2.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12号)

3.《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7〕18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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